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立案標準
擾亂公共秩序罪1.06W
1.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資訊系統不能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2.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
3.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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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利用資訊網絡罪構成要件
(一)主體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也可構成本罪。(二)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三)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有關國家網絡安全的管理制度。(四)客觀方面本罪客觀方面表現在利用電子資訊傳輸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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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的認定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衆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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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虛假身份證件、盜用身份證件罪司法解釋
暫無相關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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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考試作弊罪的認定
構成本罪和幫助他人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考試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犯罪,所涉及的考試都必須是法律所規定的相關國家考試。在非法律規定的相關考試中,進行上述組織作弊、幫助他人組織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和替考行爲的均不構成本條所規定之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