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借款並打借條,離婚後能“明算賬”嗎?
古語有云“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對很多夫妻而言,兩口子掙錢一起花,這些錢作爲夫妻共同財產,“是你的,也是我的”,不必算得太清,但如果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發生了借款,還打了借條,一旦離婚,這個借條有效嗎?還錢是否“天經地義”呢?這賬如何能算清?
案例:
陳某和楊某離婚時,兩人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中有一條約定“男方向女方借款20萬元,於2021年10月30日前歸還”。然而,還款期限已過,陳某多次催討,楊某以各種理由拖延不還,甚至對這筆債務屢屢耍賴,多次協商不成,無奈之下,陳某將楊某告上法院。
原來,楊某在結婚不久後,因爲與朋友合夥生意各種虧空,借錢無門,向陳某提出借錢,陳某雖覺爲難,雙方登記不久也沒有共同財產,但考慮到夫妻一場就想幫他一把,陳某拿出自己婚前工作積蓄,前前後後借了近20萬元,每次借款時,楊某都向陳某出具相應金額的借條。後來兩人感情破裂,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因爲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時間便重新將借款寫進了協議書裏。
經過調解,最終楊某與陳某簽訂協議,楊某承諾分十期償還借款,並按銀行利率計算利息。
我國民法典規定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一般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包括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這充分體現了夫妻對各自財產處理的意思自治。夫妻一方已經明確確認歸另一方所有的財產,應認定爲該方的個人財產。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一方向另一方借用該方的個人財產用於己方個人事務的,應認定爲普通的債權債務關係,在離婚後仍然可以向另一方主張返還該款項。
不過,在認定婚內借款關係是否成立時,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不能僅僅依據夫或妻出具的一紙借條,還要看是否實際發生夫妻一方將自己個人所有的款項出借給另一方的事實,同時,還應該考慮涉案款項的來源和去處。比如,夫妻之間婚內借下的錢款實際上是用於家庭共同生活,並非用於個人用途,在這種情況下,借條無效。
如果夫妻借款一方不是將借款用於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於其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個人事務,則視爲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的債權債務關係,夫妻一方是需要償還其債務的,其間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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