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娘娶進房,媒人扔過牆
福建一男子不滿婚介服務拒付費被判違約
來源:人民法院報
相親後喜結連理,本是美事一樁,但福建省武平縣的男子小藍卻因不滿婚介公司提供的服務,拒絕支付費用,被婚介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武平縣人民法院審結該起中介合同糾紛案。
三十出頭的小藍一直尋覓不到合適的另一半,爲遇良人,決定找婚介公司幫忙。2021年4月11日,小藍在某婚介公司大數據平臺微信號填寫了相親需求,委託該公司幫其介紹對象。雙方微信約定:“……收費是699元3個,999元5個,成功後收9999元……成爲會員纔開始服務……”之後,小藍透過微信轉賬支付了會員費699元。該婚介公司還透過微信向小藍髮出介紹服務協議書。
2021年4月13日,該婚介公司向小藍推薦了一姑娘,小藍便自行聯繫。2022年10月6日,兩人喜結良緣。之後,在婚介費9999元的支付問題上,小藍與婚介公司產生意見分歧。最終,因協商無果,婚介公司將小藍訴至法院,索要9999元及相應利息。
法庭上,雙方各執一詞。婚介公司認爲,已爲被告提供了資訊對接服務,對方也順利結婚,理應支付9999元婚介費。小藍則表示,原告只向其提供了一個微信號,線下約見、感情發展、見雙方家長及談彩禮等都是自己做的,原告未提供相應服務。
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規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提供徵婚需求資訊、幫助介紹婚姻對象,被告按原告要求支付699元會員費等行爲,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公序良俗及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中介服務合同事實上已經成立。
另外,被告透過原告的微信推薦服務,獲得一人的個人資訊後,在自身的努力下與其喜結連理,被告應按照約定向原告支付相應的合約服務金或相應的報酬。但是,原告在提供徵婚對象資訊後,未按介紹服務協議書中約定積極地爲被告提供“線下約見”等服務,以致被告認爲原告所提供的服務價值不值9999元。
因此,根據公平原則,對原告提供的服務報酬或價值應予以扣減,依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一款“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的規定,法院對原告要求被告支付9999元合約服務金的訴訟請求,依法酌定3699元爲宜,扣除已支付的699元,被告還應支付原告合約服務金3000元及相應利息。
(陳立烽 侯良石 李思福)
■法官提醒
婚介公司爲會員提供婚戀交友的資訊,不可能保證所推介對象完全符合會員的心理預期,也無法保證徵婚成功率,但是一些商家背離爲會員服務的本質和初衷,只追求利潤,對服務打折的做法確實不可取。
徵婚者在選擇婚介服務時,應當對婚介服務有合理的預期與定位。在訂立服務合同時,要注意會員具體權益內容,儘可能明確服務時間、介紹次數、介紹數量、對象標準等細節,從而實現對婚介服務機構的有效約束,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要注意及時留存證據,從而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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