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配偶同意低價出賣共有房屋
北京海淀區法院: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倪虹
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於交易時房屋爲夫妻共同財產,且未經配偶同意侵害其利益,判決買賣合同無效。
原告周女士與張先生原系夫妻。2008年,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了涉案房屋。2014年下半年,張先生告知周女士,欲將涉案房屋租給楊先生與辛女士,雖遭到周女士極力反對,但張先生執意將房屋門卡、鑰匙等交付楊先生與辛女士。
2020年,周女士與張先生離婚,約定涉案房屋歸周女士所有,房屋貸款由周女士償還。周女士向楊先生、辛女士提出收回房屋,但遭到拒絕,此時周女士才得知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2016年張先生與楊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550萬元將房屋賣給楊先生,且售賣價格遠低於當時房屋市價。周女士認爲張先生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涉案房屋系她與張先生的夫妻共同財產,張先生無權出售房屋。現雙方協商未果,故周女士將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訴至法院。
被告楊先生、辛女士辯稱,2014年6月,其夫婦二人與張先生、周女士以口頭方式達成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張先生、周女士名下的涉案房屋出售給他們,購房款爲550萬元。口頭協議達成當月,張先生與周女士將房屋交付給他們,房屋一直由其夫婦居住,相關費用也一直由其夫婦繳納。2014年7月5日,楊先生轉賬支付購房款300萬元。2016年4月24日,張先生與楊先生補簽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2016年6月30日,楊先生又轉賬支付購房款200萬元。在口頭達成房屋買賣合同時,張先生與周女士告訴他們涉案房屋有貸款尚未償還,且張先生與周女士希望使用房屋的學區名額,故其未支付剩餘50萬元購房款,亦未催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其認爲房屋買賣合同是各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合同,故不同意周女士的訴訟請求。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張先生表示其沒有將出售房屋的事情告知周女士。其有求於楊先生的叔叔,故在明知房屋交易價格較低的情況下,將房屋出售給楊先生。同時,法院依周女士申請,委託房地產評估公司對涉案房屋在2014年6月15日的市場價值進行評估,評估價格爲952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爲,涉案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簽署人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在庭審中明確表示追認楊先生簽訂合同的行爲。在楊先生、辛女士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證明其與張先生、周女士就購買房屋達成口頭約定的情況下,該合同應當認定爲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合同。
購買房屋無論對於出賣人,還是買受人而言均屬於重大事項。按照交易慣例,出賣人、買受人應當知悉買賣的房屋市場價格,故法院據此認定張先生、楊先生、辛女士在達成房屋買賣合意時知悉涉案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透過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約定的房屋價格遠遠低於該房屋的市場交易價格,而該行爲客觀上對於周女士的利益造成了損害,法院認定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構成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利益。鑑於此,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於2016年4月24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應屬於無效合同。
關於周女士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的訴訟請求,因房屋買賣合同是張先生與楊先生、辛女士簽訂的,楊先生、辛女士基於該合同居住使用了涉案房屋,周女士不是房屋買賣合同的締約人。現該房屋買賣合同雖被法院確認爲無效合同,但周女士基於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要求楊先生、辛女士返還房屋,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故法院對於周女士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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