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單位無力賠償勞動者工傷
南京江寧經開區法院依法追加用工單位認定勞務派遣關係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趙興武 程睿哲
宋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小時工勞動合同,然而受工傷後“外包”單位卻無力償付。日前,江蘇省南京市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依法追加用工單位爲第三人並認定構成勞務派遣關係,用工單位當庭給付工傷者宋某9萬元結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與宋某簽訂了小時工勞動合同,時薪23元,宋某被安排在南京某精密零部件製造公司擔任操作工。2021年12月5日,宋某在操作機器時手指受傷,後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爲工傷十級。兩公司均未爲宋某參保工傷保險。
爲獲工傷待遇賠償,2023年1月10日,宋某將南京某人力資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給付工傷賠償。某人力資源公司表示,公司收入來源僅爲勞務費用提成,因此無經濟償付能力。
法院第一次開庭後,依職權追加某精密零部件製造公司作爲第三人,以查明三方之間爲勞務外包關係或勞務派遣關係,保證宋某的工傷權益得到真正實現。
法院經審理查明,宋某每日在某精密零部件製造公司打卡出勤,接受該公司的考勤管理、崗位培訓,對宋某進行了實質管理。某人力資源公司與某精密零部件製造公司雖簽訂的是勞務外包合同,但約定某精密零部件製造公司對用工人數及性別、工種、工時、工資標準、辭退具有決定權,顯然更符合勞務派遣關係中“用工單位”的法律狀態,依法認定構成實質的勞務派遣關係。
經法院釋明,某精密零部件製造公司主動與宋某達成調解協議,並當庭一次性支付宋某9萬元結案。
■法官提醒
爲削減用工成本,市場上早已出現一種被普遍適用的“僞勞務外包”用工模式。“僞勞務外包”並非真實的勞務外包,此種用工模式往往披着勞務外包的外衣,據此以民事合同關係逃避勞動法律責任。
“僞勞務外包”的執行結構是實際用工單位—中介鏈—勞動者,存在用工需求的“發包方”具有絕對的主導地位,其在實際履行過程中對勞動者進行實質管理,如安排崗位、指導操作,爲勞動者提供勞動工具,使勞動者始終處於其生產組織範圍內。而中介鏈中的各主體運營成本極低,從實際用工單位支付勞動者的每日報酬中層層扣除費用。“承包方”往往被實際用工單位要求自行承擔工傷責任等,此時其利潤與風險處於不對等狀態。
“勞務外包”合同外衣、多主體的中介鏈、中介公司的形式考勤管理共同切斷了實際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直接聯繫,使得法律關係極具隱蔽性。勞動者訴諸法律,首先會遭遇用人單位的識別困難,即使順利判賠,又面臨實際執行難題。
本案中,某人力資源公司並非生產型企業,經營利潤爲勞務差價,極有可能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能動司法,依職權追加用工單位作爲第三人,在查明勞動關係履行的真實狀況後,識別三方當事人之間實質的勞務派遣法律關係,最終用工單位以當庭給付工傷賠償款的形式,實現案結事了,達到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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