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離婚訴訟中一方惡意轉移財產,最終被判少分財產
離婚訴訟中一方惡意轉移財產,最終被判少分財產
孟甲與孟乙是校園戀愛,畢業後登記結婚,婚後孟甲進入孟乙父親創辦公司做財務工作,工資一直按最低工資發放。因平日家中所有開銷都是孟乙父母承擔,所以孟甲對工資沒有任何要求,對夫妻共同財產也沒有任何掌管概念。婚後生育一女,孟甲便在家看護孩子。後孟甲、孟乙因夫妻感情破裂長期分居生活,女兒隨孟甲在孃家生活。20**年,孟甲委託我們向法院提起訴訟離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孩子撫養權歸孟甲。孟乙辯稱,同意離婚,要求撫養孩子,稱雙方沒有共同財產。
孟甲提交證據證明兩套房產、兩輛汽車均於婚後購買,登記在孟乙名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予以分割。孟乙提交證據證明,一套全款房產是開發商與孟乙母親簽訂的購房合同,另一套房產是孟乙父親出錢購買並償還貸款,登記在孟乙名下,並提供了部分銀行流水。孟乙欲證明兩套房產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認可車輛分割。
根據孟乙提交的證據,孟甲律師申請法院調取了相關證據。同時庭審舉證時,代理律師從全款房產的簽訂時間、付款時間、款項來源、開發商證明、物業公司證明、裝修情況、原合同與現合同簽訂時房價差額、門牌證等證據綜合說明了全款購置房產屬於孟甲、孟乙婚後個人財產;貸款房產從貸款合同的簽訂、月供帳戶還款流水、存款憑證等綜合證明房產屬於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同時對於被告證據質證了其存在的多處不合理之處,對於證人的利害關係及證言不合理之處提出異議。孟乙的證據恰好說明了其有轉移隱匿共同財產的行爲,應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予以少分或不分。
最終法院採納了我們代理意見。經法庭審理查明並最終認爲:孟甲、孟乙婚後購買房產兩套:一套全款以孟乙名義購買,在孟甲起訴後一個月內,孟乙將該房產的購房合同更名至孟乙母親名下,對於孟乙抗辯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理由不予採信,並考慮到孟乙在訴訟過程中將房產合同更名至其母親名下,系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爲,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酌定孟甲分得涉案房產60%的份額,孟乙分得40%份額;另一套以孟乙名義按揭貸款購買,該房產備案登記在孟乙名下,孟乙出具證明該房產首付及貸款證明均是其父支付,最終根據當時司法解釋規定,認定該房產的共同還貸部分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因孟甲未對共同還貸部分的增值部分申請鑑定,未做處理。最終法院判決由孟乙在判決生效後向孟甲支付兩套房產的折價補償款。各自名下車輛由各自所有。孩子歸孟甲,孟乙支付撫養費。
【案件分析】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的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爲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在《婚姻法》中也有相同表述。尤其注意的是該條款保護的是婚姻中對財產不享有主動權的一方。當然如果在想離婚時,越全面瞭解家庭財務狀況,並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實,在離婚案件中越能享有主動權。有時哪怕一條銀行轉賬流水或者一條微信聊天記錄都可能使案件發生顛覆性變化。如果在此時擁有專業律師的幫助,更能使得您增加致勝砝碼。即便在離婚後才發現被對方隱匿的財產,在知道後三年內雖仍可以起訴主張分割,但是時間的久遠可能增加舉證的難度,進而增加案件勝訴難度。
本案孟甲即是在離婚前將購房合同、行車證、銀行流水等證據進行了取證,才使得在進入訴訟程序後,不至於被動的無法提供財產線索。也正是因爲孟甲自己留存了證據,才能知道對方提供的哪些證據是僞造的,大概什麼時間僞造,進而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證實己方猜測,最終使得法院支付了對方轉移財產的認定,在分割財產時做到了多分。
還需要注意的是,委託專業律師代理,而不是以增加虛假債務或製造虛假證據就能起到多分財產的目的,有時弄巧成拙,不僅自己財產分割可能少分,嚴重的還可能受到司法懲戒或被追究刑事責任。切記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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