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委託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一、房屋買賣委託公證需要哪些材料?
申請辦理房屋買賣委託公證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委託人爲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證、戶口;委託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副本、法人身份證;
2、委託事項的權屬憑證:如房屋所有權證;
3、受託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4、委託的事項涉及重大財產權益處分的,還需要提供結婚證或者是單身證明等,如夫妻共同到公證處辦理委託等;
5、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當事人帶上述材料前往公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證部門審查後認爲符合公證條件的,當事人可以領取公證書。公證書按司法部門規定的格式製作,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買賣合同公證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房屋買賣合同公證,要在房管部門評議批准的基礎上給予證明。買賣價格要按質論價,估價的辦法要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參照房屋實際造價,新舊程度及市場房價而定,並經房管部門批准。在農村,根據當地同類房屋的價格,由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隨行就市,防止變相高價套購。
(二)產權人死亡的,其家屬在末辦理繼承權公證前不得處理房產。
(三)房屋買主如其戶口不在房屋所在地的,則要按當地政府或房管部門的規定辦理。
(四)國家禁止單位購買私人房屋,目的是爲了防止單位擠佔公民的房屋使用面積。如單位確屬缺房,須經縣級以上政府批准,才能購買私房。
(五)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規定賣方負責向買方交空房者,須等房內住戶騰交後再行成交和辦理公證;以避免房客無處搬家或其他問題致使賣方不能按期交房,造成多方面糾紛。
(六)要堅決揭露、制止和打擊利用房屋買賣進行投機倒把,牟取暴利的非法行爲。
房屋的買賣合同簽署之後,雖然並不強制要求辦理公證手續,但是公證的流程還是比較嚴謹的,也即公證後可以降低糾紛發生的概率,故此依舊有不少人,會選擇帶着房屋的買賣合同等材料,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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