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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中彩禮的認識

婚姻中彩禮的認識

婚姻中彩禮的認識

一、彩禮的定性

彩禮應當認定爲附條件的贈與,理由如下:

(一)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於一般的禮節性贈與

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爲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後,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爲了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經明確。若不是爲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較大的財物的。所以,一旦出現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爲單純的贈與行爲處理。

(二)將締結婚姻作爲贈與彩禮行爲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件。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是指當事人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爲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爲。當事人自願贈與彩禮的行爲也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爲,把締結婚姻作爲贈與彩禮行爲生效的附加條件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該行爲是合法有效的。這裏附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婚姻的締結,這直接決定贈與行爲的生效或失效。

二、彩禮性質認定的考量因素

(一)該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

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的風俗習慣。如果一方按當地風俗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應認定爲“按習俗給付彩禮”。

(二)給付時的目的是否爲締結婚姻

社會生活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財物的情形比較普遍,但就其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而言,則大有不同。如果男方給付財物時的直接目的與婚姻無關,則不應認定爲彩禮。

1.不以結婚爲目的,屬於戀愛期間自願贈與情形,則不能主張返還;

2.雙方在戀愛期間,爲結婚創造條件,因訂立婚約而贈送財物,由於婚約解除或沒有締結婚姻關係,贈送的財物應當返還。

根據彩禮的目的性,在實踐中對以下行爲不能認定爲彩禮:

1.男方或其近親屬爲取悅對方所爲的贈與;

2.男女雙方戀愛期間男方爲表露情感所爲的贈與;

3.男女雙方或其近親屬在共同消費中由男方支付的費用;4.男方及其近親屬與女方及其近親屬禮節性交往時的贈與;

5.借婚姻索取財物、騙取財物的行爲。

給付彩禮的對價中,本身就蘊含着以對方答應結婚爲前提。如果未能締結婚姻,其目的落空,此時彩禮如仍舊歸對方所有,與其當初給付時的本意明顯背離。司法解釋規定彩禮在一定條件下予以返還,在法理上體現了對對價行爲公平性的保護。

(三)給付財物的價值大小

彩禮一般爲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如果男方婚前給付的僅是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或者價值較小的飾物、衣物等,一般均不宜認定爲彩禮。至於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三、返還比例問題

司法實踐中主要區分以下情形予以考慮:

(一)雙方當事人是否同居生活

1.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同居生活或者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同居生活的,可以適當考慮女方因舉行婚宴等所花費用,80%以上的彩禮應予以返還;

2.對於已同居生活但未登記結婚、已登記結婚且已同居生活、結婚登記前後均同居生活的,應重視對婦女身心權益的保護。在審理中,可以把同居時間長短以及同居期間是否懷孕等情況作爲婚約財產返還比例的主要參考因素,其返還的比例應有明顯的降低,考慮返還的比例可以在50%以下,對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彩禮數額不大;(2)同居生活兩年以上;(3)已共同生育子女;(4)能證明彩禮用於共同生活的,可以判令不予返還。如此才能凸顯司法裁判中法、理、情的統一,與當代國情、民衆的認知水平相統一。

(二)雙方當事人是否存在過錯

雖然法律對此無明文規定,但是根據法律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係要素,其作爲考慮返還比例具有較強實用性,也符合民衆的心理期盼。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如侮辱、毆打、另尋伴侶等有害另一方的行爲)導致婚約解除,返還彩禮的數額可根據其過錯程度、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因素,酌情減少,減少的比例在10%50%之間;

2.男女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綜合評判,返還比例不應低於50%,如還存在其他情況,返還比例可酌情繼續降低,以平衡各方利益,處理結果也能夠得到廣泛的認可;

3.若因意外事件導致任意一方失去結婚條件,則可以根據公平原則,無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約,均可按50%的比例予以返還。

(三)婚約財產數額的大小

審理婚約財產糾紛案件要考慮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根據給付彩禮數額的上下限來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比例,彩禮數額越大,返還的比例越高,這樣方能體現法律的公平、合理的精神,使裁判尺度統一,維護裁判文書的權威性。

(四)給付彩禮方的經濟狀況

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法官利用豐富的社會經驗,透過瞭解男方家庭的經濟來源、工作能力、收入水平,男方父母身體狀況等情況,判斷其家庭所處的生活水平。若確實因給付婚約彩禮造成家庭經濟困難的,可以在考慮上述因素確定的比例基礎上再提高10%的返還比例,以減少給付彩禮方的損失;同時,也應瞭解、查明女方的家庭經濟狀況,以此來綜合確定返還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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