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一定記得加上這句話
調解,無疑是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理想方式,中國人解決問題是以和爲貴,遵循和氣生財的基本理念,所以,在發生糾紛後,不論在哪個階段,調解是不可以缺少的一個程序,有些法院專門在立案前設定了一個調解期,由於有些法院人手不足,專門聘請兼職的律師或者法律工作者進行訴前調解工作,那麼,在法院階段,對於勞動案件的調解,我們應該要注意那些關鍵問題呢? 下面我爲大家分享一個案件來加深大家的印象:
冼某於2021年10月3日入職東莞市一家建材公司,任職爲拖頭車司機,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爲他買社保,工資也是案外人用個人帳號發的,工作證明收入證明這些都沒有,每天就是開車拉石子,也不打卡上班。
2022年8月2日,公司的管理人員透過微信通知他明天不要再來上班了,理由是昨晚開車把人家的鐵棚搞了。這麼小的事情,直接不要他上班了,他心裏那氣得直咬牙。後來在網上聯繫上了筆者,筆者在與他面對面溝通後,接受了他的委託,隨後申請了勞動仲裁。
2022年11月30日,仲裁庭裁決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7414元和二倍工資74140元。
公司收到裁決書後,自然是不服的,向法院起訴。法院開庭兩次審理後,覺得案件比較複雜,建議大家調解;其實,法官也怕判錯,仲裁已經贏了,一審判輸的話,我方肯定不服,肯定要到中級法院上訴,如果中級法院最終是我方贏了,那麼對一審法官的業務水平考覈是大打折扣的。法院一審階段的時間是挺長的.
原被告雙方都被拖得不耐煩了,慢慢地有了願意調解的意向,法官居中主持,經過長時間的拉鋸戰後,雙方終於在6月27日達成了調解,按仲裁的金額打8折,約定的付款時間是2023年7月12日。
實務分析:本案中,是調解結案的,在仲裁的金額上打了8折,但是爲了預防用人單位達成調解後又不按時給錢,是有必要給用人單位一些壓力,也可以說是一些懲罰的,我方表明一定要在調解書載明:若不按時、足額支援,則按仲裁裁決的金額申請執行。這句話非常重要,因爲有壓力纔會有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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