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醉駕開除公職嗎
老師醉駕開除公職嗎
如果教師因爲醉駕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我國《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所以該教師被採取撤銷教師資格,必然不能擔任教師,須開除職務。
但是不必然就會撤銷資格,如果只是給予行政處分,那可能有保留教師職務的機會。
醉駕涉嫌犯罪(危險駕駛罪),應處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拘役,並處罰金,但尚未達到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需要強調的是,公職教師屬於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裏是“可以”解除,就是說“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
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酒駕開除公職的老師是較多的,所以自己一旦酒駕就應該積極的配合調查,爭取寬大處理,減少自己不必要麻煩,但是在生活中,此類問題的解決還是會有一定的歧義,所因此在具體的問題解決上,自己要學會運用合理的方式來處理有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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