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證據體系如何構成
一、交通事故證據體系如何構成
證據目錄:
證據一:原告的身份證、戶口本、村委會證明、被扶養人身份資訊(原告配偶、父母、子女)等
證據二:被告的身份資訊、駕駛證、行駛證、公司註冊資訊、保險單等主要證明原、被告的主體適格及車輛投保情況;
證據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車輛鑑定意見書等主要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經過及雙方的責任劃分;
證據四:住院病例、醫藥費票據、用藥清單、出院小結等主要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後治療的經過及所支出的醫藥費;
證據五:司法鑑定意見書及鑑定發票主要證明:
1、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殘等級
2、誤工期、護理期、營養期分別爲多少天
3、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誤工費、營養費計算依據及司法鑑定費用
證據六: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主要證明:
1、原告從事的職業和收入狀況
2、原告進城務工的事實,應按城鎮戶口計算傷殘賠償金證據
七:交通票據主要證明:原告因治病產生的交通費用。
二、交通事故責任是怎樣劃分的
關於交通事故責任怎麼劃分,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爲: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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