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賠償金能否向車輛生產者追償?
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如果買有交強險,則可以向保險公司理賠。同時,法律也賦予了保險公司追償的權利。如果是車輛本身就存在缺陷而非司機操作不當導致事故的發生,保險公司能向車輛生產者索賠麼?本站爲您揭曉答案。
案情:2012年10月8日7時43分,李某超速駕駛小轎車與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在高速公路上追尾,致小轎車上乘客劉某死亡。交警部門認定:李某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是造成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擔主要責任;王某駕駛的輕型貨車後防撞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加重了本次事故的損害後果,承擔次要責任。劉某家屬經訴訟,向肇事輕型貨車保險公司索賠了交強險賠償金12萬元。貨車系由H公司生產,吳某合法購得,該車車籍顯示出廠時與肇事時狀態一致。保險公司以交通事故非駕駛人員過錯造成爲由向H公司追償超過無責賠付部分的交強險賠償金10.8萬元。
案情分析:一、本案車主與駕駛員沒有道交法上的違法行爲和過錯,不應由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有責賠付責任。
從道交法上講,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的過錯表現爲對道交法關於車輛通行規則的違反,比如車輛存在超速、超載、酒駕、毒駕、車輛被改裝或報廢等,而這些行爲或現象往往表現爲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的主觀過錯的參與。按交強險保險條例規定,交強險分爲有責賠付和無責任賠付,交強險是有責賠付還是無責賠付源於交通事故中駕駛員的過錯。本案中肇事貨車車主合法購得車輛並按法律法規進行了審覈登記、購置保險,駕駛員也按通行規則正常駕駛,主觀上無任何過錯,亦無改裝車輛等違法行爲,不具備道交法、道交法實施條例、保險法、交強保險條例所責難的違法行爲,故不存在道交法上的過錯。而肇事貨車存在“後防撞裝置不符合技術標準”的缺陷,從該車車籍來看,可判斷不是車輛所有人或管理人所爲,而是生產者在製造過程中導致,且這種過錯也非道交法上的過錯。按道交法與道交法條例的規定,達不到國家要求技術參數的機動車,不能銷售,更不能登記上路行駛。從過錯的主體與過錯的表現形式來講,保險公司均不應爲該主體的過錯承擔交強險賠償義務。即使按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先行賠付,也不能說明保險公司是終局責任者。
二、本案保險公司向車輛生產者行使追償權有法可循。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是一般侵權關係,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及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爲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爲了解決現實中因產品質量問題產生或參與的各種侵權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交通事故結果加重是基於肇事貨車本身存在技術上的問題所致,生產者應當爲自己的行爲承擔民事責任。爲解決這一問題,道賠司法解釋第十二條作了相應規定:“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事實上,交強險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道賠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對於保險公司有關交強險賠償金追償權進行了一定的規範,其反映的基本理念是:保險公司不會爲駕駛人員非技術性不當操作車輛和被盜搶車輛導致交通事故造成車外第三人損害承擔終局交強險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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