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交強險賠償範圍對不對?
一、醉酒交強險賠償範圍對不對
醉酒駕駛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保險公司會按照交強險賠償受害人,但是會對肇事人進行追償。如果事故並沒有造成第三者的傷亡,保險公司可以直接拒絕賠償。只能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賠償”“損失”。
保險公司有權向致害人追償的三種情形
在國務院頒佈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 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該條款推斷,醉酒駕車造成交通事故後,保險公司似乎只能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而不是“賠償”“損失”。
二、結合《條例》的上下文來理解一下。
《條例》第一條規定:爲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本條闡述了《條例》的立法目的: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顯然,與C保險公司的理解相悖。
另外,《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本條闡述了保險公司可以不賠的情況,即: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都應予以賠償。
實際上,《條例》第二十二條只是規定保險公司的墊付範圍,及對墊付費用的追償權,並非拒絕賠償受害人人身傷亡損失的法律規定。
2008年11月2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辦的權威雜誌《人民法院報》的《法週刊》欄目中,登載了一篇題爲《在醉酒駕車肇事 交強險承保公司不可免責》的文章,其中引用的案例,即是對本文理論的實踐支援。案件最終以受害人勝訴的圓滿結局劃上了句號。
綜上所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那麼保險公司會進行對受害者相應的賠償,這是屬於交強險的賠償範圍的,但同時保險公司允許在賠償範圍內對被保險人主張追償權的,且訴訟時效在保險公司賠償當天開始計算,所以即使買了保險也不能違反交通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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