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工傷該怎樣認定
工傷認定的標準跟有沒有疫情,這兩者並無直接的關係。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社會保障部門,並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障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事故是屬交通事故或受他人暴力傷害的,須在事故發生後向交警部門或公安部門申報。
2、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當地社會保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由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保險條例》
第14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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