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倒閉員工合同未到期怎麼辦?
一、分公司倒閉員工合同未到期怎麼辦?
勞動合同未到期,因爲公司倒閉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員工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分公司註銷債權債務由誰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所以,分公司註銷以後,債權債務由總公司概括承受。
(1)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隸屬公司的名稱,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2)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必須符合一定的法律條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一般不是採取直接控制,更多地是採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透過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和投資決策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決策。而分公司則不同,其人事、業務、財產受隸屬公司直接控制,在隸屬公司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承擔債務的責任方式不同。母公司作爲子公司的最大股東,僅以其對子公司的出資額爲限對子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的債務承擔責任;子公司作爲獨立的法人,以子公司自身的全部財產爲限對其經營負債承擔責任。分公司由於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上統一覈算,因此其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即由隸屬公司以其全部資產爲限對分公司在經營中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註銷屬於公司提前解約,應該給勞動者賠償,不滿6個月合同期,賠償半個月工資,保險到解約日止。當然,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提前解約的其他條款,就按約定條款執行,是需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賠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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