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員工聘用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員工聘用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員工聘用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員工聘用合同違約金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聘用合同中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內容是什麼?

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4、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動報酬的數額,參照本單位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是關於勞動期限以及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作出的約定,但是如果勞動者想提前離職的話,那麼不屬於一種違約的情況,也不需要支付違約金,除非說用單位爲其提供的專業培訓費用,或者是因爲雙方存在競業限制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