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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依據是什麼?

交通事故的精神損害的賠償主要取決於傷害程度、受害者年齡、肇事者的過錯。

交通事故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格權利益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對於車禍的,首先,責任人(一般是車主)是有義務賠付的;其次,保險公司在範圍內亦是有義務賠付的,但其它商業險一般認爲是不包括精神損失賠償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分爲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三種形式。

從目前情況來看,法院在處理侵害生命健康權賠償類案件時,對精神損害的賠償通常本着“從嚴”的原則。一般來講,在交通事故引發的民事訴訟中,只有在受害人構成殘疾乃至死亡的情況下,纔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得到相應賠償。所以,交通事故中受傷較重的受害者在出院後應該到專門的傷殘鑑定部門進行評定,如果構成殘疾,就可以由受害者本人或者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要求殘疾精神損害撫慰金。

二、出現交通事故保險賠償嗎?

對於交通肇事逃逸的行爲,保險公司只賠付交強險,商業險不進行賠償。

第一,對於交強險部分,相關法律並未將肇事逃逸歸入保險公司的免責事由之內,且按照有關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第二,對於商業險部分,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中,交通肇事逃逸的影響只及於事故發生之後,投保人只應對逃逸行爲擴大損害的部分負責。保險人以肇事逃逸由爲免除自己的全部賠償責任,違反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保險法的規定,屬於無效條款。

交通事故精神撫慰金賠償依據是受害者的實際損害程度,出現交通事故不在保險公司的免賠範圍內,保險公司都需要理賠,要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賠償,如果受害者要求的賠償,在保險公司的理賠範圍外,超出的部分,需要由肇事司機自己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