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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是什麼?

一、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是什麼?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賠償是什麼?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產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爲。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爲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法》賦予勞動合同法律約束力的同時,也賦予勞動合同當事人有條件的單方解除權和協商解除權,同時還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情形。勞動合同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主要表現:

1.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2.濫用關於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在沒有企業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違法;或者規章制度沒有公示;或者違紀行爲輕微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爲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爲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5.濫用關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藉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隨意辭退“三期”女職工和在醫療期內的勞動者。許多用人單位覺得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和處於醫療期內的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藉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7.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當爭議發生後,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如果違反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具體的情況進性賠償,如果是雙方協商解除不用賠償,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包括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濫用關於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