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延期舉證怎麼規定的期限?
一、第三人的特徵
1、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到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爲條件。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爲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第三人是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這種利害關係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使該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對本訴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對第三人產生有利或不利的影響。這是第三人與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的根本區別。
二、延期舉證
1、證據規定第三十六: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法院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
2、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三、第三人延期舉證
1、原告或者第三人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換證據之日提供證據。因正當事由申請延期提供證據的,經人民法院准許,可以在法庭調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審程序中無正當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審程序中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不予接納
2、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定》規定對原告或者第三人舉證責任期間採用了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相結合的方式。同時該條第1款還對原告或者第三人舉證的最後期限以及舉證期間屆滿而未舉證的法律後果作了明確的規定。
關於第三人 延期舉證的期限,我國採用的都是法定時間和指定時間相結合的方式,既按照案件的難易複雜與否的情況,來規定第三人 延期舉證的期限,大家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從新收集新的有力的證據,如果超過規定期限且沒有再次申請延期舉證的,法院會視作放棄延期舉證的權利的,所以一定要掌握好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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