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是幾年
一、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是幾年
《著作權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
二、什麼是署名權
署名權作爲著作人身權的一項權利,各國法律都有規定。對於什麼是署名權,我國《著作權法》的第十條第(二)項這樣規定,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著作權人對署名方式決定權即署其本名、筆名、別名或假名的選擇決定權。署名方式的選擇往往反映作者公開或隱瞞其作者身份及相應程度的選擇。署其本名或筆名,則是將其作者身份公之於衆;署其他爲人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則往往是部分隱瞞或完全隱瞞自己的作者身份。
三、署名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內容包括:
1、作者有權決定署名的方式,可以署真名、藝名、筆名或假名,也可以不署名。當作者選定署名方式後,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予以改變。對於合作作品,各個合作者都具有署名權,合作作品的署名方式及署名順序應由合作作者共同商議決定。
2、出版發行他人作品必須註明作者。無論傷口其他權利保護期是否屆滿,作者所享有的署名權在任何時候者是不可侵犯的。
3、公衆在合理使用、法定許可或強制許可範圍內使用作品時,雖依法可以不事先行徵得著作權人同意,但仍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權,在使用他人作品時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或出處。
4、禁止他人擅自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姓名發表,或者未參加創作而作者一起署名。根據《著作權法》第45條第3項規定“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行爲”,“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但是,爲獵取錢財,將他人的姓名冠於自己創作的作品之上出版銷售的行爲,不是著作權法領域中的署名權問題,而是假冒姓名,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爲。因爲著作人身權是基於作品而產生的,對於自己沒有創作的作品,也不存在署名權的問題。但假冒他姓名無疑是一種侵犯他人姓名權的行爲。
儘管署名權是法律賦予作者所享有的絕對的、排他的權利,但是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也要對它進行一定的限制。我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在不違背慣例的情況下,可以省略作者的姓名。對於實用的作品,如建築物等等,實用作品載體的所有人可以不在載體上署作者之名。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署名權的保護期限是不受限制的,這並不屬於著作財產權當中的權利,因此並沒有期限限制。另一方面,本站小編還爲大家帶來了署名權的內容,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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