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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什麼情況下需要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規定是怎樣的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應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2、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調查取證。

3、補充偵查完畢後移送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或者審理期限。

4、改變管轄的公訴案件,從改變後的辦案機關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辦案期限。

5、二審發回原審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從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由簡易程序轉爲普通程序的,自案件決定轉爲普通程序次日起重新計算

二、法律條文中關於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爲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爲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爲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爲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小編向您講述了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的具體情況,相信您讀完之後有了一定的瞭解。但是根據具體情況的不同,也得區別對待。重新計算辦案期限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是都非常重要的一項規定,因爲在重新計算辦案期限以後,可以給當事人以及辯護律師爭取寶貴的時間。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信陽律師。

標籤:計算 期限 辦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