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拆遷與商業拆遷有什麼差別
一、拆遷主體不同。
顧名思義,商業拆遷其主體應該是商業人員,在實踐中主要集中在開發商、企業家羣體上。而政府拆遷,是由地方政府主導,依據地方政策進行。
二、拆遷目的不同。
商業拆遷是盈利性開發,是一種有償平等交易,以達到雙贏的目的。而政府拆遷是以“公共利益”需要爲目的,非營利性,需要給被徵收人不低於原有生活水平的拆遷補償。
三、拆遷範圍不同。
商業拆遷很多是針對一戶或是幾戶的房屋的徵收拆遷,特定性比較強。而政府徵收拆遷一般都是一個村或是一個區域,涉及範圍比較廣,且除了包含國有土地上及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拆遷,還包含集體土地及其土地上的房屋。其被拆遷的人數和範圍都要比商業拆遷寬很多。
四、拆遷意願不同。
商業拆遷是居於開發商與被拆遷人在平等地位上的協商談判,在一致意見下達成的民商事合同。其特點是雙方自願、有償,交易價格可以不是市場價格。而政府拆遷是行政徵收方與被拆遷人簽訂行政合同。雖然也要遵循自願和平等協商的原則,但大部分被拆遷人並不會自願被拆,由此而引發了很多徵收拆遷矛盾,被徵收人的利益遭受很大損害。還有一點是:政府拆遷,法律規定要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被拆遷人足額補償,但事實上政府拆遷給予的拆遷補償普遍偏低。從這個角度來比,商業拆遷對於被拆遷人來說,獲利更多。
五、救濟方式不同。
商業拆遷簽訂的是民商事合同。所以,在商業拆遷中引發的糾紛,可進行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手段解決。而政府拆遷是行政合同,救濟手段是複議,或提行政訴訟等。二者依據的法律和行爲手段都有所不同,被拆遷人要有所區分。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條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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