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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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抵押担保合同是指,抵押权是一个担保物权,是为了保护债权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抵押物来实现债权。当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三人就获得了该动产的物权,抵押权就不能在向该第三人主张的合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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