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权的例子是怎样的
一、保险代位权的例子
在《保险法》中,保险代位权指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向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求偿的权利 。同时,保险代位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具有自身独立特殊的法律地位。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
论保险代位权,比如有人伤害你或者你的财产,这种情况下保险一般是不赔的,因为这类事件有责任人,如果保险赔了就变成保险替犯罪买单了,这种情况应该由责任人来赔偿你的损失。但是假如碰到抓不到人,或者责任人无能力赔偿等情况,你可以要求保险赔偿,保险赔偿你之后就获得代位权,你不再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你,而是保险人就补偿你的部分可以要求责任人赔偿自己,这就是代位权,代位权就是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赔的权利,你可以这么理解。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保险代位权
当被保险财产发生推定全损后,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额赔付,这时投保人进行委付,保险人由此取得代位权。这个代位权是物上代位权,是一项完 全的所有权,无论将来被保险财产再造成损失或获益,都由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或享受相应的利益。举个例子:泰坦尼克号沉没后委付,被发现后带来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后来由于需要清理河道,费用也由保险公司承担。
保险代位权源于但超越了民法代位权,作为法定转移的代位权,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该项权利不再属于被保险人,这是保险代位权与民法代位权的根本区别。保险代位权派生于保险法损害填补原则,所谓损害填补原则,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其损害相当的赔偿,不得因而获得超过损害的利益,及不当得利。保险代位权不适用与人身保险领域。人的生命和健康是无价的,因此,基于价值评估的损害填补原则在人身保险领域无适用的余地。这在保险法的编排体系中可以清晰的验证:保险代为制度只规定在财产保险合同部分;同时,保险法第68条规定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而保险人不得追偿。
通过上文中给出的保险代位权的例子,相信大家一定对于保险代位权的理解更加明确了吧,其实,我们在理解保险代位权的时候,可以理解为代替你的位置去索赔的权利。另外,如果是行使保险代位权的话,也就意味着你放弃了自己的获得保险收益和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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