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是什么
其实我国刑法当中的有一些罪名是比较特殊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我国普通公民不会触犯到本罪.比如说针对伤病军人的一些违法犯罪活动,本身军人在日常的工作当中就付出了比较大的代价,如果再不对军人进行保护的话,那么我国的国防安全就会带来无法想象的后果!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是什么?
一、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是什么?
(一)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概念
遗弃伤病军人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战场救护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场上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行为。遗弃的对象必须是我方的伤病军人。如果是受伤的俘虏,则不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军人之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各级指挥人员、救护人员及其他实施遗弃行为的军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遗弃伤病军人的行为将会造成伤病军人失去救护机会的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
二、遗弃伤病军人罪如何处罚?
犯本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一般遗弃罪的犯罪主体有哪些?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上的扶养义务是:
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3、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相教育的义务;
5、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均与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相同,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生父母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直到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6、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7、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8、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扶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遗弃伤病军人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的军人弃之不顾,其实这种行为是道德上和法律上都不允许存在的。即使是伤病军人,也是为了守卫我国的国防安全而付出的代价,更应该进行保护,不可以将伤病军人进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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