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如何赔偿?
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当监护人把幼儿送到幼儿园的时候,从一定程度上来讲,其实父母的监护权就会暂时的转移给幼儿园。作为幼儿园的教师、职工其实有责任对幼儿的人身安全负责,要是因为一些意外情况导致幼儿受到了损害的话,肯定需要作出赔偿。那么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如何赔偿呢?本站小编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幼儿在幼儿园意外受伤如何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校外人员在校内打伤学生,学校有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校园伤害事故有如下特点:
1、校园的范围主要包括幼儿园、学校未成年学生等教育机构。无论是公立还是私立的中、小学校或幼儿园,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均负有教育、 保护义务,是发生校园事故的主要场所。高校在校学生一般均已成年,其在校期间受到的伤害,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2、校园事故是发生在“在校期间”的有关事故。在校组织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活动期间,如在校上课、出操、开运动会,或者在校春游、参观等,但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放假期间等情形,则不应认定为在校期间。
3、校园事故的性质是对未成年学生造成认识损害的侵权事件。如果事故仅造成未成年学生的财产损害,而并未造成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亡后果,则应按一般侵权处理。
4、校园事故中的加害行为人包括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其他学生、校外人员等,当然,在有些情况下,并没有具体的加害人,而是由于自然因素、设施老化、未成年人的特殊体质等原因,也有可能引发校园伤害事故。
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由于此时的幼儿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这个时候适用的一般都是无过错责任,即对于幼儿园来讲,不管自己对幼儿遭受的意外损害是否有过错,此时都是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
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是合理的吗?
一。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是合理的吗?学校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是合理的。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中华人...
-
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姓名权与什么法有关?
一、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姓名权与什么法有关?从法律条文上理解姓名权与《民法典》(2021.01.01生效)、《户口登记条例》有关。1、《民法典》(2021.01.01生效)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
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
一、人身伤害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有哪些?根据《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止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计算的制度。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事由有:1、天灾、战争等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2...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中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法律法规中取保候审规定是什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取保候审规定:取保候审的申请是有条件的,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