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致损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地面施工致损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地面施工致损行为如果认定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则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也就是地面施工致损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面施工致损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地面施工必须是处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场所。因为这些场所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一般都是民众聚集或日常通行的地方,从这些地方经过的人流量往往比较大,在施工中很容易造成民众伤亡,而且受到损害的人也往往具有不特定性。因此法律加大了施工人的民事责任,对此类民事侵权行为并未按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来处理,而是对施工人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
2、他人受到损害的事实必须是因为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的。法律对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施工人负有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法律义务的责任,因为只有此条件下才可以免除施工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否则推定为其有过错,由施工人承当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施工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就是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这两项责任是施工人必须同时承担的,并且同时要求设置的施工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能够达到预防损害发生的程度。
3、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和施工人的施工行为必须具有相应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一说本身是一个哲学概念,是指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因此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是由于侵权行为人的自身行为或者未尽到法律上规定的其应尽义务所引起的。在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案件中就是指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只能是由于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或者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而引起的,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引起的。
综上所述,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的,也就是说,如果施工人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客观上已尽其应有的注意义务,即可以免除责任。但是,若地面施工人所设置的警示标志和采取的安全措施未达到足以保障他人安全之程度者,仍构成违反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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