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贷婚后属于共同债务吗
家事纠纷律师解答1.58W
律师解析:不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的房贷,可以对该部分财产价值主张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
共签共认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规定。
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都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
家事代理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消费支出。
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项。
债权人举证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即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后,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签共认之债),或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婚前房贷发生在结婚之前,该借款当然不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债务,那么离婚时您是可以主张对此分割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划分为共签共认之债、家事代理之债、债权人举证之债三种债务类型。
共签共认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的规定。
其核心在于,夫妻双方是否都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
家事代理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包括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比如衣食住行、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赡养父母等消费支出。
这些费用是维系一个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须的开支,而不是指为奢侈享受支付的款项。
债权人举证之债指《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
即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后,债权人必须举证证明该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即共签共认之债),或属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
婚前房贷发生在结婚之前,该借款当然不属于共同债务,如果在婚内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婚前债务,那么离婚时您是可以主张对此分割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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