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物业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一、广州物业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请求政府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
4、司法诉讼。
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决定。
这类纠纷虽然事实不复杂,争议标的不大,但双方当事人往往针锋相对,各执一词,难以化解。有的非要对簿公堂。这无疑加剧了基层法院人少事多的矛盾,增大了审判工作量。更有媒体报道,这类纠纷因疏导处理不及时,或方法不对,最后引发了物业公司的保安和业主的“全武行”。足见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小觑。这类纠纷的成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规、条例宣传不够。
当事人双方对各自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缺乏认识或知之甚少。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详尽的阐述,理应公之于众,使双方当事人知晓。然而实践中,有些物业公司对这项必要的宣传工作未予重视。
2、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密切公司和广大业主的关系,正确对待业主的意见和要求
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帮助业主排忧解难,多联系,多沟通,切实做好治安防范、垃圾清扫和转运,以及小区内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增强服务意识,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努力营造心顺气平、安居乐业的和谐氛围,共同维护和管理好自己的生活家园。诚如此,“吐槽”变“点赞”并非遥不可及,按章收费的物业合同欠费纠纷自然也就会迎刃而解了。
3、作为司法机关,应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指示,加强“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建设
在物业管理这一纠纷多发领域加强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行业调解组织的对接,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行业调解组织专业化、职业化优势,建立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和纠纷解决机制,进而达到努力减轻群众负担,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目的。
二、物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怎么规定的?
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民事纠纷
1、侵权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起侵权之诉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
业主作为被告的,业主的住所地既有在物业所在地,又有在物业所在地之外的,并非业主购置了物业,物业所在地就是其住所地,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物业所在地就是被告住所地;物业管理公司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并非是实施物业管理的所在地,但由于物业管理合同是在物业所在地实施物业管理,因此,物业所在地应认为是合同履行地。
(二)合同纠纷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1、因物业管理合同产生的合同纠纷,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可以协议确定受诉法院
(三)既侵权又违约的
1、当事人一方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造成另一方损害,发生违约与侵权竞合的,另一方可以选择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由法院根据诉讼性质依法确定管辖。
2、不归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物业管理纠纷虽是因不动产的管理引起的纠纷,但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来简单介绍了物业纠纷的处理办法,物业纠纷的管辖范围,小区管理中的物业纠纷也是越来越多,业主不满意物业公司的服务,物业公司收取不合理的物业费用等等问题经常出现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些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冷静的对待问题,双方能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的话再寻求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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