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是怎样的?
现代社会,城市人口急剧增加,因此建筑面积的增长需求也日益增多,这就促使了建筑物不断向更高楼层发展,由此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建筑物区分所有的问题,由于很多人对这一概念并不了解,导致在处理的时候难免吃亏,下面本站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民法典》专章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一种形态。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这些条件如下: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容
《民法典》规定的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有些国家规定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同一概念,加上“业主的”三个字,是因为“业主”、“物业”的含义已经为人们所熟悉,为了便于人们理解,故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前加了“业主的”三个字。为了叙述方便,以下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对业主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以上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和内容的相关内容,这一概念是很有必要了解的,它涉及到了广大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法律对此的规定还不是很明确,因此很多人在遇到纠纷的时候,不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相信以上内容会对大家有所帮助。以上就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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