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
(一)区分破坏本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界限
他们在犯罪的主体、对象、犯罪的手段、犯罪的故意等方面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本罪属于危害军事利益的犯罪,而后几种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本罪破坏的对象只限于军事设施,而后几种罪破坏的对象不限于军事设施。因此,凡是行为人,故意破坏军事设施,即使客观上也危害公共安全,仍应以破坏军事设施罪论处。
(二)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
本罪是一种比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危害大得多的犯罪。它的严重性不仅仅在于被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财产价值,而是在于这种破坏行为能够使武器装备丧失其应有的效能,从而严重影响我军的战备和战斗能力。
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武器装备的使用能力相联系的军事利益,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本罪破坏的是特定对象,即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后者破坏的对象,是各种公私财物。据此,非军职人员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以外的一般财物,如生活用品、办公设备等,或者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局部,并不影响其使用的,应依故意毁坏财物论处。
(三)因盗窃而引起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当前,因盗窃财物造成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被破坏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类犯罪属于牵连犯。在认定时,首先要根据因盗窃所破坏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重要程度、犯罪情节、所盗物品的价值,分别确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与盗窃罪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然后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定罪处罚。
(四)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的定性
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属于牵连犯,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放火罪、爆炸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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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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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概念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战时兵役部门向公民发出应征服役通知,公民拒绝或者逃避兵役部门的应征,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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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立案标准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三次以上的;(二)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三)拒绝或者故意延误重要军事订货,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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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二)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指明知是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本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