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构成要件
危害国防利益罪9.59K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属于军用标志的情形下,仍然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用标志的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门的车辆号牌以及其他武装部队专用的各种标志,如军衔、军徽、臂章以及某些部队专用的特别标志等。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仅有上述行为还不构成本罪,还要求满足“情节严重”的量定条件。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军用标志数量较大的,多次非法使用军用标志的,影响部队执行作战、戒严等军事任务的,严重损害武装部队形象的等等。
-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以“情节严重”与否是划分本罪与非罪的最主要的标准。此外,还应注意战时与平时的界限,若是平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二)区分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根据《兵役法》规定,犯本罪应...
-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量刑标准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司法解释
暂无相关数据!...
-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一)收受贿赂的;(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