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携带枪支一支以上或者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二) 携带爆炸装置一套以上的;
(三) 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
(四) 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 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六) 携带的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泄漏、遗洒,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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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恐怖活动罪的认定
资助恐怖活动罪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所提供的资金、物资和其他帮助的对象必须是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或者是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否则不构成本罪;二、有自愿无偿提供资金、物资、其他帮助和为其提供筹集资金、物资的客观行为。构成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行为人是年满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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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认定
1.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放火罪、爆炸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共安全,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亦可采用放火、爆炸的手段破坏易燃易爆设备,往往也会导致火灾、爆炸的严重后果。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犯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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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立案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定罪处罚: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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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概念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煤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