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房产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在我国,众所周知,土地使用证是代表你对这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凭证,你可以把土地租给其他人。把土地租给承租人就会牵扯到土地使用税的相关问题,在此时你是出租方,租土地的人是承租方,那么自用房产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下面本站小编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土地使用税征税对象
土地使用税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土地使用税只在县以上城市开征,非开征地区城镇使用[1] 土地则不征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等。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土地使用税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列入大、中、小城市和县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税额多少不同。为了防止长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规定税额的2倍-5倍范围内加成征税。
对于公园、名胜、寺庙及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等单位使用的土地,城镇、街道、公共设施用地、铁路、机场、港区、车站、管理交通运输用地及水利工程,农、林、牧、渔、果生产基地用地,以及个人非营业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税。为了鼓励利用荒地、滩涂等土地,对经过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废土地,给予10年期限的免税。
二、自用房产土地使用税需要缴纳吗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四条规定,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规定,关于免税单位自用房产的解释。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根据上述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是指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包括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和房产,至于自用房产土地使用税是否应该缴纳的问题,在小编的文章之中已经一一罗列出来了,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问题,可以点击下面延伸阅读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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