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遇到城市强拆怎么办?
一、公民遇到城市强拆怎么办?
公民遇到城市强拆的情况下,可以报警或者向城管的上级部门申请申诉。城市管理部门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罚权是来源于其合法的行政职能范围和上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这成为违章建筑诱发社会纠纷的根源所在。在现行拆迁中,只有对合法建筑进行法定补偿,而拆除违章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是一贯做法。其仅享有以下两项权利:
1、“强拆权”:对于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2、“处罚权”:对于“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的建筑物”仅有行使“行政处罚”的权利。
“拆违”是对违章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即强制拆除措施,实践中一般由地方政府领导,通过一系列的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合来完成,多以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方式进行。两者在实践当中并不是区分特别清楚,在一些地方甚至还出现以拆违为由代替拆迁的做法,以实现某些人的非法利益。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于强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有关强拆的具体认定和处理情况,是需要严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的,特别是不同的强拆行为所认定的事项是不同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合法的界定,并依据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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