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征地批文就说明征地是合法的吗?
一、有征地批文就说明征地是合法的吗?
不一定合法,如果有以下几种常见的情况值得广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过期失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规定,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也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据此,对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应特别予以关注。
其二,超越法定审批权限的“拆分审批”。《决定》中还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下放土地审批权。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其三,“未批先占”与“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这种情形的出现意味着用地单位并没有实际办理征地审批手续,通常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的违法行为相关。
二、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公开哪些?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1. 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即本文所述的征地批文;
2. 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有变化的要表述变化前后情况);
3. 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 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
5. 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征地机构必须经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取得征地文件,然后经由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征地登记,并与征地方订立征地合同后,被征地方将土地交付给征地方时,征地流程才算结束,但是在征地过程之中,征地机构必须对被征地户进行征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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