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法征收、强拆该当何罪,在明律师告诉你……
应对政府的违法征收、强拆行为,被征收人除了通过法律途径争取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外,还对这样的问题极为关切:政府的上述违法行为难道仅仅是补偿、赔钱了事么?就没有相关官员、责任人要为此付出代价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本文,在明律师为你简要梳理政府违法征收、强拆所要面临的法律制裁,为被征收人的依法维权打打气。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工作人员不履行征收法定职责: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明律师解读:该条是一般性规定,适用情形是最广的,既包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实体领域的职责,也包括其程序上的违法。
其所要面对的法律制裁是分层级提升的:
(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2)国家赔偿责任,处分当官的和直接责任人;
(3)情节严重的,要面临牢狱之灾。
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实践中征收维权律师能够通过法律程序向政府施压。
因为一旦涉及国家赔偿,就不仅仅是赔钱了事,背后一定附带着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追责,这是一般官员、干部所难以承受的。
政府工作人员暴力逼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
“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明律师解读: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布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78条的规定作了微调,将原用词“非法”调整为“违法”,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为便于广大被征收人了解新规,这里直接选用了征求意见稿的条文进行说明。
需要指出的是,“处分”意味着包含了党纪处分,对于行政官员而言,这要比行政处分严厉得多。
实践中,当政府在征收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撤销时,官员就会同时面临上述处分的追责。
而如果政府与被征收人在庭外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了一致,被征收人同意撤诉,那么“民不举官不究”,官员也就能逃过一劫。
这也就解释维权律师通过诉讼搭建协商、谈判平台这一方略是如何得以实现的。
3、所谓“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前述法律法规中所述“刑事责任”,即《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情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明律师解读:“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别是较为容易理解的,前者是故意的主观心态,后者则是过失。
徇私舞弊由于主观恶性更大,因而刑罚较前两者更重。
实践中因征收补偿纠纷导致官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谓少之又少,主要原因就是此类纠纷的最终结果往往是“协调”了。
有的协调,是被征收人主动、自愿的;也有的协调,是迫于无奈的被协调。
其中所反映出的深层次矛盾、问题,是极为复杂、深刻的。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行政诉讼专家杨在明不无忧虑地表示,在征收活动中,老百姓面对违法征收暴行有时会面临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惨状,而一手制造了这些悲剧的政府官员却可以在“协调”之后得以全身而退,逃避法律本已规定的严厉制裁。
这一现状若不加以改变,征收中“民”与“官”之间的矛盾、对立就难以得到根本改善,和谐征收也就只能是个遥不可及的愿景。
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这是最朴素的道理,对于被征收人适用,对于政府官员也应当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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