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逼签手段有哪些
征地拆迁的补偿安置协议对被征迁人来讲是尤为重要的,协议包括了对征地、拆迁的补偿以及安置等相关重要内容,一旦签订协议,那么协议生效产生了法律效力,签订协议双方都是不能够随意反悔的。因此,就出现很多被征迁人遇到一些“特殊”的情况和境遇,逼得你不得不签拆迁协议,这些“特殊”情况和境遇是怎样逼迫我们当事人不签不行呢?我们来细数几类最为典型的“逼签”手段:
一、拆迁办常用的逼签手段
(一)工作单位给你施压
被征迁人很多是有工作单位的,遇到征地拆迁,政府首先利用工作单位给职工进行施压,要求这一批党员或工作人员带头先签,如果不签就会影响升迁或者评奖评优。很多家庭碍于家人在单位工作,单位给的压力太大不得不签。
(二)捆绑式逼签
拆迁办将多户征迁户捆绑一起签,如果其中一户不签,剩下的签了也暂时拿不到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必须捆绑一起的征迁户全部签完才能享有。那么,已经签的征迁户就反复要求没签的快签,乡里乡亲、左邻右舍的不厌其烦上门要求签字,谁能受得了呢?得,签字吧!
(三)拆迁工作人员的“特殊”谈话
也有一些拆迁工作人员不凶不闹,就天天上门找你谈话、找你喝茶,致使被征迁人无法进行正常的经营生活,拆迁工作人员以这种软磨硬泡的方式逼得被征迁人不得不签字换个清静。
(四)社会闲杂人员的无端骚扰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的签字阶段,被征迁人还遇到房屋周边突然多了许多社会闲杂人员,整天无所事事,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有的甚至上门恶言相向要求尽快签字,生活没有一天安宁。
以上种种我们不难猜到是拆迁单位捣的鬼,正式他们采取各种“逼签”手段让被征迁人无暇应接,这种逼签方式是否合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断水、电、气、暖怎么办
被征迁人还常常遇到断水、断电、断气、北方断暖气,挖断进出交通要道等情形,这种严重影响到被征迁人正常生活,逼迫当事人无法在征迁地继续生活迫使签字搬离腾房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恶劣的手段完全违背我国法律侵犯人权,难道法律就不能阻止?不是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您一定记住,断水电气等行为是违法的,一旦出现定要追究相应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警察是来逼签的吗?
不明所以的当事人在征地拆迁时,看到大批的警察、特警和其他政府工作部门的人员来到征迁地,很多被征迁人看到这个“架势”已经被吓得腿软,心想:“这哪里斗得过,还是签吧,少受罪!”其实,我们国家早有规定,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实际上法律有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违法强征看你签不签
不签字就推地、拆房,就那征迁方没办法,只能乖乖签字?大错特错。我国合法的强拆只有一种形式,那就是司法强拆。早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开始实施,“行政强拆”就依法退出历史舞台。那么,除司法强拆之外,地方工作人员或者村干部带着施工人员直接强推土地、强拆房屋,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当事人有权依法保留证据维护自己人身和财产的权益。
“逼签”的手段层出不穷,被征迁人是否就只能屈服。其实摆在被征迁人面前最好的武器一直在身边那就是——法律。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真真正正维护到自身合法权益,拿到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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