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债权债务是什么关系?
说到债权债务关系,不少人都还是比较迷茫的,更别说是无债权债务关系了,很多人更是不清楚到底是什么,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个人或者是公司会被要求出具相应的无债权债务关系,才能进行接下来的业务往来,那么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怎么写,债权债务是什么关系?
一、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
xx有限公司
无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XX年 XX月XX日
二、债权和债务是什么关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了。
对于分公司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总公司是要承担相关责任的,但具体如何承担责任?各地法院处理不尽统一。主要分一下几类:
1、 总公司独立承担责任。总公司直接为被告,分公司所产生的债务直接由总公司承担。
2、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被告,在分公司不能承担所负债务时,总公司承担补偿责任。
3、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以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4、分公司直接承担责任。法院审判中只有分公司作为被告人,总公司不参加诉讼。但在执行过程中,若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对方还可申请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明确的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总之,对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只要没过诉讼时效总公司最终还是要承担分公司债务的。这也是《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目的所在。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比较的常见的,特别是一些企业在借贷的时候,或者是在担保的时候,都是会被要求出具无债权债务关系证明的,可以说大部分的其实都是比较怕承担责任的,所以如果想要解除相应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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