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一、债务人赠与房产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
所谓撤销权(也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务,实施无偿或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债权人所实施的行为。
1、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
①须有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法律行为,可以是买卖、借款等合同,也可以是赠与、免除等单方、无偿合同行为;
②债务人的行为以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及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③债务人的行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和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本案中,两原告与被告吴忠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经法院民事判决,而被告吴忠未积极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并且在被起诉追偿欠款过程中,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第三人陈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致债权人申请法院对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正是债务人的无偿赠予行为,致债权人债权难以实现,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2、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指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即债务人明知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而处分财产或权利,即可推其具有恶意。
根据《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行使撤销权的注意事项
根据《合同法》第74条和第75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撤销权的主体为债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单独行使撤销权,但每个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象以上案例一中,郑明华的债权人除五原告外,还有多人,代理人在接受委托时已告知委托人,其他人虽未起诉,但他们的行为后果将对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以免委托人对以后分配财产有误会。
2、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即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提起诉讼时,如果行为为债务人的单独行为,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行为为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与相对人为共同被告;同时有财产返还请求的,应以债务人、相对人以及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是全体债权人的债权数额,因为,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全所有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故其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不限于行使诉权的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两种:一年和五年。
一年的除斥期间,指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是债权人撤销权的一般除斥期间或普通除斥期间。象以上案例二中,吴某等是在1999年10月,申请执行后才知道马某的转移财产行为的,故该案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从1999年10月起计算为一年,而不是从马某实施行为的1998年6月起计算。
五年的除斥期间,指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是撤销权的最长除斥期间。
该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之所以要行使撤销权是由于债务人的恶意行为所致,故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不能由债权人负担,而应由债务人负担,这一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的规定,包括法院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和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这一规定是撤销权制度设立的本质原因所决定的。
6、撤销权的效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经法院的判决确定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债务人的行为从开始时失去法律约束力,债务人的行为在被撤销前并非是当然无效。
7、法律适用问题,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确定的一项债权保全制度,《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除非另有解释,只要在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均可以起诉。
在实践中,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往往会采取多种手段或方法,债务人的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表面的合法性,加上行使撤销权所涉及的不仅仅是债务人一方,因此,我们除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全面掌握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和不放过任何注意事项外,还要不断对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研究,以提高运用撤销诉权保全债权的能力,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综上所述,关于债务人赠与房产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哪些,我们要注意,撤销权成立的要件主要是有两个方面的,一种是客观要件,另一种是主观要件。另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法律规定一般是5年,如果超过期限,那么,是无法再行使撤销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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