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的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一、民间借贷中的罪与非罪怎么区分
民间借贷中的罪与非罪问题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认定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的基础性罪名,在实践中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也最难把握。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义过于宽泛,会将大量的民间借贷视为非法,造成“非法集资”活动层出不穷。鉴于此,在实践中应准确理解和严格掌握《解释》,认定非法集资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尽管如此,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争议。关键理解把握《解释》的精神实质,不能将《解释》中的条件简单化和表象化。
因此,把握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分,要坚持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形式标准,更要坚持实质标准。一是看吸收存款的目的是否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如果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即使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或免于刑事处罚;二是非法集资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对其理解不应仅限于人数的多寡,而应取决于集资对象的社会影响力。因为,金融系统的风险性与参与者的社会网络广度、影响力是成正比关系;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是危及金融安全、扰乱金融秩序,这也是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最实质性的区分标准。当然,对集资行为是否足以扰乱金融秩序需要专业的评估,所以有学者主张借鉴刑事诉讼中专家鉴定意见制度,以强化这一实质要件,做到有限的刑事司法资源打击真正危害金融秩序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与刑事犯罪的诉讼关系
1、“先刑后民”的习惯做法在民间借贷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许多法院的习惯做法是“先刑后民”,即先将刑事案件审理终结,再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或者在审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民事案件,在此之前不单独审判民事案件。如借款人以民间借贷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方面对出借人所负的债务需要清偿;另一方面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先刑后民”的要求,出借人提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债务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在程序上通常都采取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中止诉讼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先审理刑事部分,再审理民事部分,或者在作出刑事判决的同时附带作出民事判决。“先刑后民”对统一认定案件事实,及时惩罚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2、“刑民并行”的合理认识刑民并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互不影响的情况下,分别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许多学者、法官、律师认为,在“刑民交叉”的情况下,不能因行为人刑事犯罪而妨碍对受害人的合法债权的保护,当“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不足以对受害人合法债权进行救济时,应当允许受害的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获得充分保护债权的机会。
总之,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因其中一方当事人犯罪而当然无效,其效力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认定;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先刑后民”,而不需要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刑民并行”。
民间借贷中的一些行为很容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而具体对民间借贷中的罪与非罪进行区分,其实也就是区分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是在阅读了上文之后,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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