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原因是什么?
民法中规定了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及先诉抗辩权等。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抗辩权是比较重要的一项权利,没有特殊情况下最好不要放弃,否则一旦发生债务纠纷,维权比较困难。那么,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原因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一起学习了解下相关知识。
一、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原因是什么?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二、如何执行不安抗辩权?
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负上述举证义务,可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而随意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不安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发现对方难以履行合同,或者在违约后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这也是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原因。抗辩权行使后,合同会暂停中止一段时间,如果后期债务人承诺履行合同或者提供了担保,合同还可以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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