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危险物质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依照本条之规定,犯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危险物质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危险物质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危险物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
盗窃危险物质,是指秘密窃取各种危险物质的行为,即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使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枪危险物质取走。其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取得危险物质为暗中进行。
(2)行为人秘密窃取枪危险物质是不被前述物品的所有者、保管者发现的,即秘密是针对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而言的。因此,即使窃取危险物质时,已被他人发现或暗中注视,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行为人自认为自己的窃取行为不被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发觉。实施秘密窃取行为的手段、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如撬门扭锁、越窗、顺手牵羊等。行为人只要盗窃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由于本罪所指向的犯罪对象是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因而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
抢夺危险物质,是指公然夺取危险物质的行为,即在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或保管者在场的情况下,突然公开将危险物质夺走。抢夺危险物质的行为一般是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将危险物质抢走,也有的表现为当着危险物质所有者、保管者的面,在其防卫能力减弱如患病、醉酒的情况下,公开取走危险物质。抢夺行为的特点是发生时间短暂,其所有者、保管者可立刻意识到上述物品的丧失,有时还可将上述物品当场追回并抓获罪犯。行为人只要抢夺了上述对象物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而且,由于本罪犯罪对象的特定性即危险物质,而非一般公私财物,故而成立本罪不要求被抢夺的危险物质数额较大。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危险物质而故意窃取、夺取。如果不知是危险物质而窃取、夺取的,如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盗窃了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窃取、抢夺危险物质,一般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是可能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我们国家,危险的物质主要指的就是有可能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物品,比如说爆炸物还有一些枪支弹药等等,所以如果有人员为了非法利益而盗窃这些物品,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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