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状态犯吗?
一、《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状态犯吗?
《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状态犯,所谓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
盗窃罪中,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存在。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
依犯罪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终了之间的关系,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仅就犯罪既遂而言),是国内外刑法理论普遍承认的一种理论分类。之所以普遍承认这种分类,无非是因为这种分类有利于具体问题的类型化的妥当的解决。为证明这种理论的有效性,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一是概念如何界定即分类的基准;二是分类的意义;三是如何具体贯彻、体现这种分类基准。
二、即成犯、状态犯、继续犯的理论界分是什么?
关于即成犯,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指在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的情形。故意杀人罪是即成犯的典型例证。第二种观点认为,是指随着构成要件结果的发生,出现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犯罪也告既遂,之后,该侵害法益状态与行为人无关地继续存在的情形,杀人罪、放火罪就属于这种情况。第三种观点认为,是指因法益侵害等结果发生而使犯罪成立的同时,犯罪也终了,而且法益也随之消灭,如杀人罪。
本文认为,第一种观点的问题在于无法据此区分即成犯与状态犯。如后所述,盗窃罪是公认的状态犯,但盗窃罪也可谓“法益侵害后果发生的同时,犯罪行为完成或者终了”。第二种观点的问题在于:一是像杀人罪这种典型的即成犯,“人死如灯灭”,难说法益侵害状态还继续存在;二是放火罪的既遂标准,国内外通说主张独立燃烧说,但要说一旦形成独立燃烧的状态,犯罪行为即告完成、犯罪即告终了,他人不可能参与进来“添上一把火”而形成放火罪的共犯,难言妥当。本文认为最后一种观点基本妥当。即成犯相对于状态犯、继续犯而言,特点在于:法益侵害结果一发生、犯罪既遂成立、犯罪行为完成、犯罪终了、构成要件符合性终结、法益消灭,可谓“一了百了”。如故意杀人罪,死亡结果一发生,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成立,故意杀人行为完成,故意杀人罪终了,他人的生命法益消失。既然犯罪终了并且法益消灭,杀人后的碎尸行为就不应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加重情节进行评价,而应单独评价为侮辱尸体罪,并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杀人行为本身没有达到应当判处死刑的程度,但因为存在杀人后“碎尸”这种被认为极端残忍的情节,致使行为人被宣判死刑。应该说,这是无法律根据的、不合理的,是隐形的量刑观点事实上不当地起着重大作用的体现。
现在的社会,盗窃类型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或盗窃他人财产,在盗窃行为完毕之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状态实际上是一直存在的,因此是属于状态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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