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吗?
一、缓刑罪犯能叫正在服刑吗?
1、缓刑本身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具体运河用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不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和四种附加刑,但它的存在离不开主刑,即宣告缓刑的前提必须是犯罪分子已被头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实质上是指对头版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刑罚的刑罚制度,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化。
2、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的执行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犯罪分子在考验期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表明,缓刑考验期只是在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执行所判刑罚前,依法确立的一段考察时间,而不是刑罚的执行期。若考验期满,对符合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产生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结果。对有漏罪或犯新罪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判处刑罚的刑期。
3、不是所有的罪犯都须服刑。
罪犯的概念,一般是指经法院认定应承担刑事现任,依法对其处以刑罚并判决生效的人员。实践中,我们容易只把收监执行的罪犯看成服刑罪犯,其实,没有收监执行的管制、拘役、暂予监外执行和交付执行前所余刑期一年以下的罪犯 ,在接受上述刑罚处罚期间也是服刑罪犯,不能因为被宣告缓刑的是罪犯,得出缓刑期间就是服刑罪犯的结论,所以说缓刑期间的罪犯不是服刑罪犯。
二、司法解释
在上述“缓刑期间的罪犯是服刑罪犯”的理由中,有两个概念错误:
1、缓刑是由法院作出的宣告而不是判决。
尽管平时常听人讲“某某被判三缓五”,但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缓刑是法院对被头版拘役、三年以下有期造型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不规则危害社会的情况,作出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所判刑罚的宣告。可见法院作出缓期执行并明确缓刑期的决定是采用 是判决的形式。
2、公安机关是缓刑的考察机关而不是执行机关。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可见在缓刑期间,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罪犯行为的考察,以确定其不同行为后的相应处理结果,而不是去直接执行缓刑。
需要明确的是,缓刑在刑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并定性为服刑的一种,所以一般情况下在缓刑期间是不能称为服刑的,只有在缓刑结束后继承对犯罪事实认定的判决的服刑才可以称作服刑。需要注意的是,缓刑期间如果又进行了违法犯罪活动,则会按照罪上加罪的原则予以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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