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罪法条中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冒名顶替罪法条中的处罚标准是怎么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二【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必须存在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的冒名行为;
2、必须是用于获取被冒名人已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三个方面的特定资格,如果是用于取得其他领域的资格或者福利,以及在被冒名人并未取得以上三个方面资格的情形下则不构成该罪;
二、冒名顶替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本罪的行为,不论是否实际已取得相应的资格、利益,均应以本罪处理。但是,对行为人非为顶替他人,在填报信息时出错,或因他人行为介入,如招录人员失误、他人出于报复而恶意修改信息等,致使所填报身份信息不符的,不成立本罪。
2.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手段不同;
三是适用范围不同。
(2)本罪与代替考试罪的界限。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客体不同;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
三是行为动机不同。
(3)本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取得某种资格;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件行为。对于为了实施本罪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应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后又实施了本罪规定以外其他行为的,则应数罪并罚。
(4)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界限。两罪的关键区别在于:本罪的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的真实身份以实现顶替他人获得某种资格的结果,对于被顶替者的身份与资格不需要伪造;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则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了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行为。
3.数罪并罚的问题
本罪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而言,第一种行为方式是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第二种行为方式是组织实施上述行为。对于第一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了比如受贿行为,帮助请托人实施本罪所规定的行为,则其行为既危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又危害了公民身份管理的秩序,应实行数罪并罚。对于第二种行为方式,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是本罪的组织者、指使者,则不仅要根据本条从重处罚,也同样要实行数罪并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冒名顶替他人身份的行为是完全触犯了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也会造成他人的利益受到重大的损失,只要实施此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就会按刑事条款来进行处罚,一般在判决时就会按犯罪的情节大小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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