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一、法院如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
法院可以经过审理之后直接判决。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釆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二、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如果犯罪嫌疑人因为一定的犯罪行为为起诉至法庭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的申请的。法院将会对当事人提出的监外执行申请进行相应的审核,如果情况属实的将会最终判决为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监外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否则监外执行的决定可能被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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