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刑期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一、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刑期计算是怎么规定的?
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刑期应该是以未执行刑期与新罪刑期并罚。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的时间不算执行过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假释期间又犯新罪怎么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假释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三、假释的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1、对象是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须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0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由此可见,如果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并且又构成了新的犯罪,整体而言是要对罪犯进行数罪并罚的,不过罪犯之前已经服过的刑肯定也不会重新开始计算了,而且对这类罪犯,之后基本上没有再减刑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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