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刑事二审的辩护词怎么写?
一、行贿罪刑事二审的辩护词怎么写?
行贿罪刑事二审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上诉人王某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经查阅案卷,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且忽略了王某某的法定从宽情节。
为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暨量刑意见如下:
1、王某某为获得律师费用而给予丁某某回扣,谋取的并非“不正当利益”,一审认定其谋取“不正当利益”明显错误。
王某某收取的律师费用并非“不正当利益”。律师费与诉讼费、仲裁费等相近,完全是合法、正当的收费项目。某某律师事务所就个案的收费比例在法定标准的范围之内,这一利益本身并不违规。王某某没有要求丁某某违规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2、认定王某某有罪,只能适用《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适用第一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加重了王某某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错误适用了《刑法》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因而加重了王某某的刑事责任。
由于王某某获得的律师费而给予丁某某回扣的行为不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节,因而只能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其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回扣,以行贿论处。
3、王某某的法定刑只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未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贿罪只能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
王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法定刑应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审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量刑畸重。
4、原审判决忽略了王某某具有法定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有失公正。
王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自己的行贿行为,属于“特殊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证据表明,王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刑事立案前,已经向纪委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行贿行为,成立“特殊立功”,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受贿人员丁某某在王某某交待后已经得到惩处,王某某在一审翻供,不影响“特殊立功”情节的成立与法律适用。
对于王某某所具有的前两项从宽情节,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对王某某从宽惩处及从宽惩处的幅度,但不能将这两项情节忽略。然而,一审法院对于王某某的这两项情节没有认定,更没有评估,显然是重大遗漏,二审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进而导致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重,且遗漏了王某某的两项重要量刑情节,判决存在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一审判决错误,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以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
辩护人: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
单某某律师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二、行贿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应该从行贿数额、手段、次数、人数、后果、犯罪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考察。一般是指为谋取个人非法利益,一贯行贿,屡教不改的;为推销伪劣产品而行贿造成严重后果的;为签订假合同,骗取财物而行贿的;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不服可以上诉,等法院二审开庭后,辩护人在法庭上出具辩护词,作为辩护人,应当在辩词中围绕一审对行贿犯罪判刑不公平,证据有疑点,没有考虑当事人认罪立功情节等方面入手,由于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辩护人要争取拿到有利于当事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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