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允许追加反诉中的第三人
一、 是否允许追加反诉中的第三人
反诉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想要追加第三人的,是需要法院批准的。反诉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反请求,那么,反诉程序中可以追加第三人吗?
《民诉法》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诉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作为一个独立的诉讼,当然也适用本诉所拥有的属性,特征及程序,本诉可以追加第三人,反诉当然也可以。
二、 反诉的构成要件
反诉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五点,第一点、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第二点、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则反诉不得与本诉合并审理。第三点、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第四点、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个请求为另一个请求的先决问题。第五点、反诉需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三、 反诉特征
反诉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四点:
第一点、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第二点、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独立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起诉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独立存在,也能够作为独立的案件由法院审理裁判。
第三点、目的具有对抗性,反诉的起诉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四点、反诉时间具有限定性,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反诉过程中是允许追加第三人的。当然,这要建立在法院批准的前提下,而反诉构成要件主要是首先本诉要在进行中,且要在法庭变了你结束前提出反诉,第二、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第三点、反诉跟本诉用的是同一程序。第四、反诉请求跟本诉请求不相容或者其中一个为另一个的先决问题。第五、反诉需要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反诉具有以下四点特征,首先是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第二请求具有独立性,第三目的具有对抗性,第四反诉时间具有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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